关于开展全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 专项检查的通知
时间:2015-07-29 09:01 来源:江西省住建厅 作者:admin 点击: 次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全面掌握全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进展情况,进一步推进全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和范围
(一)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建筑节能有关*策法规、技术标准及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情况。
(二)新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与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进展情况。
(三)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等情况。
(四)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进展情况。
二、检查时间和组织方式
检查分自查和抽查两个阶段进行,以自查为主。
(一)自查阶段:时间从7月15日开始至9月20日止,由各设区市建设行*主管部门按本通知要求组织对辖区范围内建筑节能情况开展全面自查。在自查基础上,形成自查报告、认真填写有关报表(附件1、2、3、4、5、6、7),并于9月30日前寄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二)抽检阶段:由省厅视各地自查情况将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和方式安排另行通知)。
三、检查要求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抓好落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督导。
联系人:余海浪 陈凯
联系电话及电子邮件:13879128606,13036218866;602605693@qq.com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全面掌握全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进展情况,进一步推进全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和范围
(一)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建筑节能有关*策法规、技术标准及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情况。
(二)新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与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进展情况。
(三)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等情况。
(四)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进展情况。
二、检查时间和组织方式
检查分自查和抽查两个阶段进行,以自查为主。
(一)自查阶段:时间从7月15日开始至9月20日止,由各设区市建设行*主管部门按本通知要求组织对辖区范围内建筑节能情况开展全面自查。在自查基础上,形成自查报告、认真填写有关报表(附件1、2、3、4、5、6、7),并于9月30日前寄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二)抽检阶段:由省厅视各地自查情况将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和方式安排另行通知)。
三、检查要求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抓好落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督导。
联系人:余海浪 陈凯
联系电话及电子邮件:13879128606,13036218866;602605693@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