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投诉行为
时间:2017-11-15 14:26 来源:Admin5 作者:秩名 点击: 次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招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的受理及处理机制,近日,省住建厅就招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的受理及处理提出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的受理及处理活动。
意见规定,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除对涉及开标事项提出异议的,应当向招标人提交异议书,招标人不接受的,异议人可向负责该项目招投标监督的建设行*主管部门投诉,建设行*主管部门应当责成招标人受理异议,并同时暂停该招标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建设行*主管部门不得违法干预招标人对异议的处理和回复。
意见明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投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向行*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向直接监管该项目的招投标行*监督部门提交投诉书。行*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已决定受理的投诉事项,行*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核实,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公平、公正、高效的处理投诉事项。
意见强调,投诉事项涉及的相关信息需要在省内跨区域进行调查的,行*监督部门可向相关信息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函,提出协助调查要求;相关信息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并据实回复。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进行恶意投诉的,一经查实,行*监督部门应对恶意投诉人记录不良行为一次。行*监督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出具投诉处理决定书,并抄送招标人。行*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